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4號
- 聲請人
- 張培盛即理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代理人
- 林春枝會計師
- 相對人
- 理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理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培盛為理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理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理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瑞實業公司)之清算人,主張理瑞實業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理瑞實業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理瑞實業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1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