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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4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42號

聲請人
木下一成即奧村機械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奧村機械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奧村機械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NAKANISHI OSAMU (中譯名:中西理)為奧村機械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奧村機械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奧村機械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奧村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奧村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中西理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NAKANISHI OSAMU (中譯名:中西理)為奧村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奧村董事會議紀錄、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中西理之護照影本內頁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87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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