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53號聲 請 人 平出莊司即英屬維京群島商巴莎莎乾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巴莎莎乾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平出莊司(日本護照編號:TK0000000)為英屬維京群島商 巴莎莎乾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巴莎莎乾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維京群島商巴莎莎乾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聲請人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決議錄、同意書、英屬維京群島商巴莎莎乾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 字第6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