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6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66號

聲請人
PETER MALATA馬彼得即馬特萊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
聲請人
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馬特萊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Nathan Kaiser(王納森)為馬特萊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馬特萊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馬特萊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完結日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資產分配表及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董事會決議選任該公司監察人Nathan Kaiser(王納森)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Nathan Kaiser(王納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40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