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6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67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聲請人聲請為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