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聲請人聲請為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67號
聲請人聲請為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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