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6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聲請人聲請為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