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94號
- 聲請人
- 張宏修即育欣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育欣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宏修為育欣投資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育欣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張宏修即育欣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相對人育欣投資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呈送在案,經徵得張宏修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宏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收支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財產目錄明細、育欣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清算申報書、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司司字第284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