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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9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97號

聲請人
李柱信即佳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林宜信會計師
相對人
佳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佳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李柱信為佳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佳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李柱信即佳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邦公司)之清算人主張佳邦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佳邦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其亦同意任之,為此聲請指定李柱信為佳邦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佳邦公司100 年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節錄本、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李柱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10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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