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97號
- 聲請人
- 李柱信即佳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代理人
- 林宜信會計師
- 相對人
- 佳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佳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李柱信為佳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佳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李柱信即佳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邦公司)之清算人主張佳邦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佳邦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其亦同意任之,為此聲請指定李柱信為佳邦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佳邦公司100 年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節錄本、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李柱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10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