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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趙雪瑛

  • 原告
    楊越(原名:楊越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14號聲 請 人 楊越(原名:楊越飛)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號7樓 楊世滋  設住台北市○○街000巷00號3樓 共同送達代收人 廖信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 院繳納。 二、提出相對人聯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經解散登記時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經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董監事會議紀錄等足以確認該公司全體董事登記資料之文件,暨其全體董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明相對人聯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經解散登記時之董事全體不能為清算人而有選派清算人必要之原因。 四、提出相對人聯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該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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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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