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劉韋廷即寵物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寵物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寵物達人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理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一三一二八四一八)為寵物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寵物達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寵物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寵物達人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寵物達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寵物達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選任理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格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徵得理格公司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理格公司為寵物達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583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