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姜悌文
- 原告陳賈愛玲即康鈦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34號聲 請 人 陳賈愛玲即康鈦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康鈦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賈愛玲為康鈦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康鈦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康鈦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陳賈愛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賈愛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冊、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簿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本件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審司字第404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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