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林玲玉
- 當事人雷永耀即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39號聲 請 人 雷永耀即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李復興即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孫克傳即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共同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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