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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林玲玉

  • 當事人
    雷永耀即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39號聲 請 人 雷永耀即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李復興即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孫克傳即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共同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7年度司字第280號裁定指定之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簿冊文件保管人,改指定黃千凌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即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立信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安立信公司已清算完結聲報法院,經本院以民國97年2月13日北院隆民和95年度司字第510號函復准予備查,並於97年3月26日以97年度司字第280號裁定指定李復興為簿冊文件保存人;李復興原擔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公共事務室秘書組組長,係基於業務執掌而擔任安立信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嗣因於102年3月間退休,將業務及執掌文書移交接任組長職務之黃千凌,而不宜繼續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經徵得黃千凌同意,願為安立信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改指定黃千凌為安立信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本院97年2月13日北院隆民和95年度司 字第510號函、97年度司字第280號裁定、銓敘部102年1月18日部退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2年4月8日輔人字第0000000000B號派令、保管清冊、簿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身分證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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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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