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56號聲 請 人 周進財即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進財為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