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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7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74號

聲請人
任秀妍即台灣奇夢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台灣奇夢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世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臺北市○○○路○○○巷○○號六樓之一)為台灣奇夢達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奇夢達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呈送在案,經徵得陳世元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世元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願任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5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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