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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91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91號

聲請人
謝文進 住高雄市鳳山區新康街1
相對人
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以一○二年度司字第二四四號裁定所選任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謝文進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民法第39條定有明文。法人之清算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規定。另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該等情形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中準用之。公司法第82條、第113 條之規定參照。另依民法第39條、第42條,法院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後,認有必要時,有關法人清算人之解任,應由法院依職權為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非抗字第49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字第244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海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現居住地在高雄市,並需照顧中風十餘年且又洗腎之母親,近日又因家父診斷出罹患肝癌末期,需即刻進行化療故需常在旁照料,實在無法擔任森海公司之清算人,為此請求解任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9 月26日以102 年度司字第244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森海公司清算人,惟聲請人嗣具狀表明不欲擔任清算人,是以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無意擔任清算人,如令聲請人繼續擔任森海公司清算人,恐有損害森海公司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或將使清算難以終結,而認應解任清算人之職務,以保護森海公司及其債權人之整體利益。為此依首揭法條規定解除相對人清算人任務,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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