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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0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01號

聲請人
周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安泰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何淑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安泰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安泰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安泰心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又前已徵得聲請人經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字第235號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然因故改由何淑敏代替聲請人擔任安泰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一事,業據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司字第195號呈報清算人、101年度司字第235號簿冊保管人卷宗核與屬實,另有何淑敏出具之同意書及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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