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15號聲 請 人 南部達意即建台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南部達意為建台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建台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建台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呈送在案,經徵得南部達意之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南部達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其提出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保存人身分證件文件影本及帳冊清表等件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司字第45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