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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18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18號

                   102年度司字第319號

聲請人
許淑欽
聲請人
柯黃錦知
聲請人
周信德
聲請人
黃劉對妹
聲請人
吳敏
聲請人
黃陳伯朱
聲請人
楊瓊英
聲請人
黃彩菊
聲請人
張美香
聲請人
朱成旭
聲請人
鄭玫代
聲請人
張月錦
聲請人
鄭郁文
聲請人
興寶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郁文
上14人共同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聲請人
高金發
聲請人
翁陳麗英
相對人
許秋煌即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呂思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關於「選派王玉處律師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派王玉楚律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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