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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3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31號

聲請人
全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環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屬非訟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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