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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3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31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全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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