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31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全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瓊如
- 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31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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