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6號
- 聲請人
- 林澄鋒即東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東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東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澄鋒為東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東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東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其為清算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收支表、清算申報書暨收據聯、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呈送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徵得林澄鋒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澄鋒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股東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保存文件清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618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