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4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7號

聲請人
郭明堅即群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群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群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群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選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報告、清算完結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損益表及現金收支表、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清算申報書收據等件附卷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審司司字第3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