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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鄭佾瑩

  • 原告
    張文正即知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張文正即知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文正為知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知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知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且造具清算期間結算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核後,及提請股東會承認通過,另經股東會會議臨時決議選任張文正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林文正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收支表、清算期間之損益表、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暨監察人審查通過之文件、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清算所得申報書之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 司司字第15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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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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