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陳琪媛
- 法定代理人蔣淑齡
- 原告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請求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7號聲 請 人 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淑齡 查聲請人請求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繳納費用,乃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一、提出 聲請人所認股份收買之公平價格參考行情價格證據資料,以供本院核定標的價額,命其補費。二、相對人芽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相關政府機關資料,以供本院確認何者為存續公司。三、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表,若逾期未補正上列事項,即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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