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7號
- 聲請人
- 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淑齡
查聲請人請求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
13條繳納費用,乃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一、提出
聲請人所認股份收買之公平價格參考行情價格證據資料,以供本
院核定標的價額,命其補費。二、相對人芽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與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相關政府機關資料,以供本
院確認何者為存續公司。三、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表,
若逾期未補正上列事項,即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