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7號聲 請 人 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淑齡 代 理 人 賴子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鑑定費新臺幣捌拾萬元。理 由 一、按第二十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9條、第26條第2項分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未繳納會計師鑑定報酬新臺幣800,000元,爰依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