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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曉蘭、李志建

  • 當事人
    中華雲端股份有限公司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雲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曉蘭 代 理 人 袁震天律師 代 理 人 翁松谷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依本件聲請狀所述,債務人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應自102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400 元,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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