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憲鋐(原名陳慶蒼、陳世衡) 陳銀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