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志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憲鋐(原名陳慶蒼、陳世衡)
陳銀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