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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5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徐嘉隆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瀚崴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郭貞足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盧品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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