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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6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隆鉅工程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錢明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許珈晏

      陳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壹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不得機動計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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