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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永添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添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2 年5 月20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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