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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1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睿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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