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代理人
- 余泰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美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秋華
- 即債務人
- 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綏遠
一、債務人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龍、陳秋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