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泰君、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龍、陳秋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余泰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美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秋華 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一、債務人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龍、陳秋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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