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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泰君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龍陳秋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余泰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美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秋華 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一、債務人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龍、陳秋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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