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4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42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洪火鐲
- 代理人
- 陰正邦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洪祺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祺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分別請求債務人應背書轉讓世都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共73萬股予聲請人,及同意轉讓世都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共150萬股予聲請人,上列請求均非金錢債權、代替物之請求,核非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所定之請求適格,該部分之聲請不予准許,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