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裕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任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貳仟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