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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賴健治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友輔
  • 被告
    樺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文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萬零陸佰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0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張友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樺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健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文鼎 許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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