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沈臨龍、賴健治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友輔
- 被告樺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文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萬零陸佰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0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張友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樺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健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文鼎 許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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