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蔡奇能
- 原告洪文隆即京華城美容名店
- 被告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余金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7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文隆即京華城美容名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金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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