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崔元琪、曾而汶
- 原告博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天后之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捌萬叁仟壹佰伍拾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0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博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元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后之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捌萬叁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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