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江振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慶陽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景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五釐計算,票據法第133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 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聲請人提出之票據號碼ED0000000 、ED0000000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退票日期係民國102 年5 月15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102 年5 月15日,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101 年5 月24日至102 年5 月14日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