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光遠 代 理 人 陳鎮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金玉、廣豐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周金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