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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沈光遠

  • 原告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光遠 代 理 人 陳鎮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金玉、廣豐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周金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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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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