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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家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應以與買賣合約所約定價金之相同幣值計算請求金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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