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進財、蔡煒杰
- 原告日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8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煒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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