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3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晶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信銘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