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杰燊織品傢飾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零叁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零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