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吳楚楚、鄭資盛
- 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人
- 被告馬思特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思特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資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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