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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
    艾格蕾有限公司吳震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8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艾格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艾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震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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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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