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弋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賀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修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