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葉顓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7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顓源 住新北市鶯歌郵政144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逢政、劉旭森、胡倉馨、久吉悅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逢政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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