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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
    詹佳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3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佳榮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林明村 設桃園郵政298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俊威、李沼錡、統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李新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俊威、李沼錡、統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李新發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釋明對相對人李俊威、李沼錡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如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日期等),並提出與借款相關之證明文件影本。聲請人雖於102 年7 月23日陳報,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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