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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2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3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金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亞鑫鮮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炳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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