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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周春雄

  • 當事人
    龍華木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華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春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關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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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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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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