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華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春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關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